一、【案情简述】
本案Y某,与L等二人于2005年底成立投资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一职。三人共谋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将资金存在两家银行内,在采取伪刻印鉴、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实施6次诈骗,共计骗取两家银行资金1.62亿元。
成都市公安局认为:Y某为首要犯罪分子,在抓捕过程中多次逃跑;在归案后,大笔款项去处不明,应从重处罚。
此外,该案涉及其他案犯金融诈骗1个亿,是四川省第一例“洗钱”罪案。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因本案涉及数额高达1.6亿余元,造成将近8000万余损失,Y某被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因此,辩护律师丝毫不敢懈怠,调查取证,研读分析指控证据,查阅相关法规,确定辩护方案,挖掘一切对被告人Y某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Y某被抓获时已案发2个多月,本案证据已基本收集完毕。辩护律师团经充分研究和调查,确定以下方案:因为案情重大,结合全国其它的类似案例,故而,本案的首要任务是为Y某保命;在保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其罪责。
经讨论,律师团确定“Y某等人属于普通的,而不是犯罪集团;Y某是主犯,但并不是首要分子”是辩护的重点。
经律师团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长达5页的《关于Y某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成都市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正式的《起诉书》中,没有了“犯罪集团”和“首要分子”的指控。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初步成功。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后,对Y某判处,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得以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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