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酒精作用,酿成大错
2011年7月2日晚,Q某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了某某县某某镇一家KTV包间喝酒唱歌。由于喝酒前毫米未沾,在酒精的刺激之下,Q某很快就模糊了意识,在KTV包间的沙发上睡着了。
凌晨0时许,当大家玩到尽兴之后,C某同意L某将Q某带走。于是,Q某在L某的陪同下离开,并最终于某旅馆312房间下榻。就在Q某无意识的情况下,L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随后,Q某又被C某接走,在还未完全清醒的情况下被带到了另外一家酒店住宿。而C某又对Q某和早已在酒店的Y某二人实行了猥亵。
次日早晨,Q某同Y某一道来到了公安机关报案。L某与C某对此事供认不讳。
案件发生后,L某的父亲痛心疾首,四处奔波,打听儿子的信息,并为儿子横下脸面,向法官递交了《请愿书》。受害人也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所感动,接受了5000元的精神赔偿,并出具了《原谅书》。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卓安团队本着公平、公正、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就此案为L某辩护。承办律师在接到该案后,及时、准确、全面地分析案件,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最终形成了以下辩护思路:
1、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案发当时Q某意识不清醒;相反,从现有证据看,Q某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与L某正发生性关系并且未抗拒;被告人未利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2、 L某在主观上并无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观故意。
3、 即便被告人L某构成,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贵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卓安团队提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保持沉着、冷静,不要只贪图眼前的物欲享受;同时,更加提醒广大女性:洁身自爱,远离酒精,切勿放纵。
三、【裁判结果】
四川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处L某犯强奸罪,判处三年,处C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卓安团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量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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