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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2 16:14:21 浏览:621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Z某,任某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初,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10月,A公司常务副总经理Y某将公司经营管理的“某省道至某某路改造工程”等四项工程发包给被告人Q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公司。四项工程完工后,被告人Y某将四项工程总造价由990万元虚增为2844万余元,被告人Q某某在虚增造价文件资料上予以签字确认。2003年9月,被告人Y某在被告人Z某和Q某某的帮助下,将其在该公司的个人借款209万、A公司在该公司的借款168.1万,共计377.1万元,在该公司虚增的工程成本中核销。被告人Y某、被告人Z某、Q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该公司资金377.1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发后,被告人Z某聘请卓安团队田银行律师为其一审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经律师多方调查,认为:虽然客观上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但指控本案被告人Z某明知Y某职务侵占而帮助处理财务账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综合全案证据事实情况看,被告人Y某本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Y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Z某的帮助调帐和债务归集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被告人Z某仅仅参与了债务归集和债权债务调帐的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司的377.1万元债权丧失。2、虚增工程款后冲销公司债权的行为才是导致公司的377.1万元财产损失的行为,但被告人Z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虚增工程款和冲销公司债权的行为。(1)被告人Z某对被告人Y某等人虚增工程造价并不知情。(2)被告人Z某对某生化公司代A公司支付合资公司工程款并不知情。

三、【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虽认定被告人Z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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