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被告人W某、W某某、Z某、J某共谋盗窃工厂储物柜内的手机后,在成都市某工厂工作楼内,由W某、J某望风,吴某某使用自带钥匙、Z某使用一根铁棍,盗窃手机共计五部,后被相关警方抓获,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经认定共价值2810元。
二、检方指控:
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W某、W某某、Z某、J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Z某、J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请依法判处。
三、法院判决:
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被告人W某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并处1000元。被告人W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800元。被告人Z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J某犯盗窃罪,判决拘役某四个月并处罚金100元。
四、辩护意见:
1、被告人Z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Z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悟态度好;
3、被告人Z某等人所盗窃的手机除未找到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外已经全部归还受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性相对较小;
4、本案的盗窃发生在工厂车间内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小;
5、被告人Z某盗窃是因为经济拮据,没有手机想盗窃一部手机来使用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
6、本案中由于被告人Z某的父母对其疏于管教,这样的成长经历使其一念之差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的这人更是社会的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本着教育指导的精神采纳辩护人以上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办案心得:
最终本案的被告人Z某被轻判,但留给我们的更多是未成年犯罪预防的反思。
在法庭上看到这些失去自由的孩子,本应接受良好的教育时间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关注未成年犯罪,预防为成年犯罪是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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