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背景
陈某某系XX市某区区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纪委在调查该区内某局局长过程中,因该局长供述其向陈某某行贿20余万元,因此,陈某某一起纳入调查范围。后省纪委将案件移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省检察院指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X年XX日生,大学文化,系XX市某区区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区委书记兼人大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下属现金人民币170余万元、美元5万元。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卓安团队多次到省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与其详细沟通案情。
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将陈某某收受下属的钱分为两大类:一是在下属职务调动时收的钱,二是在过节期间或陈某某生病时收的钱。辩护律师分析后认为第二种情况依法不属于受贿,理由是陈某某并未为送钱人谋取利益,而且送钱人也未提出或暗示陈某某为其谋取利益。
后辩护律师多次到XX市的相关部门的领导调查取证,印证了对被告人陈某某有利的事实情节。
四 辩护效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虽最后认定陈某某受贿200余万元,但是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判处十年(注: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陈某某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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