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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2 20:39:21 浏览:55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L某某系XX市某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个罪名。

根据眉检的指控:犯罪嫌疑人L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3万元;象征性地支付了2万元现金,购买了他人国有土地4亩多(272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L某某决定:某局自2004起,截留部分应上交财政的款项,在某局设立小金库,用于职工发奖,先后发放奖金共计21万元。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案中,对于L某某收受土地使用权(没有过户)是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创收的部分资金作为补助、奖金发放是否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案发之后不久,即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正式明确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辩护律师综合评估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该《意见》,L某某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我们建议L某某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辩护律师充分分析、研究后,最后确定:L某某属于受贿未遂的情况、但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裁判结果】

经卓安团队依法力争,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此结果,L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均感到满意。

卓安团队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得到了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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