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某,男,XX年XX月生,小学文化,务农,XX省某县某镇人。2009年7月21日因被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宣告二年。
2009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A某伙同W某、L某,因琐事为报复被害人L某,将其骗至某市某镇,W某脱光被害人L某的衣裤,被告人A某与W某、L三人持树枝、砖头等物对其殴打约两小时,并将树枝插入其肛门内,三人把被害人L某绑在树上后离开。后被当地村民发现,L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L系弱智青年,无语言表达能力。案发后,A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崇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二、辩护效果
被告人A某因抢劫罪被判刑,在缓刑期内又重新犯罪,按照规定应该撤销缓刑,与后罪数罪并罚。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成都市致高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彭某提供法律援助,卓安团队指派资深律师张洪松为其辩护。检方指控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不务正业,交往社会不良青年,法制观念淡薄,家庭疏于管教,以至于重新犯罪”,且故意致死L某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告人A某面临最高的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卓安团队资深律师张洪松辩称,被告人A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岁,且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A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对被告人的缓刑决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和其家属均对张洪松律师的辩护表示满意,对卓安团队表示信任。
三、辩护思路
1、张洪松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告人犯罪时离十六岁尚有半年,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请求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2、被告人A某尚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且报复被害人不是被告人A某提出来的,而是另一被告人W为被害人李某“用烟吐过他”,提出报复L某的。因此被告人A某的责任应该小于W,应该对A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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