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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受贿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3 15:38:47 浏览:499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起诉书指控F某在XX县XX公路建设办公室工作担任XX县南X路改造XX沟至XX段业主代表,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工程施工单位所送现金5万元,为其牟利。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F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本案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1)关于送钱时间地点不清,行贿人王某与被告人F某的供述彼此矛盾,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

(2)本案中证明F某为王谋取利益证据不足,不能证明F利用职务便利为王礼军谋取了利益;

(3)F是否通过苏退还3万元没有查清,认定没有退还的证据仅有苏一个人供述,且其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4)本案中关于委派F到XX公司履行职务事实不清,证据中缺乏正式的委派文件等证据材料,因此证明其是受委派履行公务的证据不足;

Ⅱ、若法庭审理后不采纳辩护人疑罪从无的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低、被告人应当认定自首、平时表现良好等酌定情节,给予被告人较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F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四、【办案随笔】

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直接权钱交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职务上的行为作为权钱交易的对价,换取请托人提供的财物,直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故意。即使特定关系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中也承担了积极的作用,但行为整体仍直接受到国家工作人员控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质特征是“间接权钱交易”,构成本罪无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意志的直接介入,其行为过程完全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交换请托人的财物。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不知情,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还积极配合,在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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