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检方控诉。
2013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陈某在雅安市雨城区XX路X号X幢 X单元X号临时居住的住房多次容留叶某、杨某吸毒。
二、【辩护思路】——蒋健律师、杨红森律师经过多方了解和研究案情,提出轻罪辩护:
1、陈某归案后能够积极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陈某系初犯,无任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陈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吸食的毒品系他人提供,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量刑
4、陈某与丈夫离婚,婚后独自照顾未成年子女,现女儿还在上高中,需要母亲的贴身照顾和感情上的鼓励。
5、陈某身体状况差,患有多种疾病,对其从轻处罚可以早日就医治疗,重返社会照顾家庭。
三、【裁判结果】——法院判处陈某半年。
四、【办案随笔】——事实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取舍。
近年来,容留吸毒的案件频繁发生。这类案件往往都是“人赃并获”,案件事实清楚,各种证据都对被告人非常的不利。本人综合了案件实情,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决定以轻罪量刑为主体辩护思路。本案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是依据案情分析得出的,成功辩护的可能性很大。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是经过与被告人的多次沟通、多次对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而分析得出的,相信法官在宽严相济、人道主义的指导思想下也会予以充分考虑的。裁判结果也充分证明了辩护人辩护思路的正确,也证明了辩护人辩护观点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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