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武某等人以资本运作为名,先后在广西北海市、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399份)高级业务员以上)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要求参加者交款3800申购第一份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第二份以后每申购一份交人币3300元,交款69800元申购21份才具有发展下线的资同时,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为类推形成金字塔式得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武某协助管理下线,邀约下线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并讲课。一审法院认定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九年六个月,并处8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武某,为她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她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一审认定武某和李某不区分主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武某没有任何获利、发展下线、不是传销组织的设计者、控制者和利益分配者,团队中地位低,仅从事辅助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应当将武某和李某的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分别计算,一审法院仅核查了李某涉案人数,并未核查武某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一审法院以李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计算武某的涉案人和金额系错误;且一审法院也未查清李某的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等事实。
(三)被告人武某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年龄较大、身体患有疾病等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武某涉案情节、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无论是刑期,还是罚金数额,辩护人都帮助武某获得轻判,取得良好效果。
五、办案心得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区分为和从犯。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武某与李某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是关键点,需要着重把握: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区分为主犯和从犯。但是如果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都基本相同,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时,不应当分主从犯。对于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所居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的被告人,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量刑时不能搞"一刀切",应有所区别,应比较作用更大的同案犯,对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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