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黎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驾驶轿车使用“伪基站”在泸州市区冒充银行向不特定收集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共计6750条,二被告人在发诈骗信息过程中被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州市当场抓获。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曾莉律师立即会见了李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曾莉律师与陈武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黎某系受他人邀约下参与犯罪,不是犯意提起者、事情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人员,分得款项也较少,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参与和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予以减轻处罚;
(二)黎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情况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三)黎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全部退赃,明确表示悔罪, 平时表现良好且家庭具有较大的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量刑情节,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对黎某适用。。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黎某犯,判处六个月,并处三千元;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问题中,要严格把握从犯和如何区别:
《》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分:(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司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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