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到6月,姚某在担任某公司广大项目担任物机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潘某和王某的钱财各自5万元和19.6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多次和姚某沟通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姚某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在案前已经全部退还赃物,同时具有悔罪态度好、初犯、全部退赃,涉案金额相对不高等酌定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请求法庭对姚某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姚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处1年4个月,2年。
五、办案心得
一些经济类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通过自首、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是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因此,在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中,可以多从缓刑的角度去争取,往往能够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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