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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经营,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1:33:56 浏览:34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L某(另处)租赁本市青丰区xx街20号经营停车场,后其将停车场登记为

“青羊区L某停车场服多部”。2008年至2016年1月,该停车作为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抗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委执法总队)一、四大队等执法单位停放查扣非法运营车辆的定点停车场。因工作关系,L某结识原市交委执法总队的路某某(另处)和李某(另处)。后L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何某、秦某(均另处)向克隆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从而为其提供庇护。在L某的授意下,刘某某相继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熊某,及被告人Z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富等人加入,再由Z某等人对外网罗克隆出租车司机投靠该团伙。L某通过向路某某、李某等人行贿,让其充当保护伞,从而获取市交委执法总队的执法信息,并帮助被查获的克隆出租车司机免除处罚(俗称“解扣儿”)。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Z某为出租司机、并向所辖司机按月收取1800元/车的保护费后上交部。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Z某亲属委托担任 Z某辩护人,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Z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Z某非法经营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证据不定性不当。Z某违法所得额仅20000多元,仅仅应当对其代收“规费”人员交费期间经营克隆车承担责任。

 

(一)指控Z某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证据不足、定性不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干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之规定,Z某经营克隆出租车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前提条件必须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成都出租车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日姓。

Z某经营克隆出租车过程中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或有其他手段为其经营行为提供保障,Z某交“规费”只是听其他克隆车的人在电台中讲,要想不被交委的查就需要交“规费”。交“规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使自己开克隆车不被交委查处。

2、其他人员在经营克隆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系个人行为,与Z某无关

因Z某开克隆车时每晚23时左右出车,凌晨5时左右收车,人流量大的地方又不能去,导致其收入很低。Z某在一次开克隆车过程中被交委查处,Z某就在克隆车电台中说了其被交管查处的事,电台中有人提供了收“规费”的人电话。Z某联系对方后,其认为对方收费太高未置可否。后来对方主动联系Z某让其代为向其他人收取“规费”。Z某代刘某某收取“规费”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刘某某透露交委查处克隆出租车的信息。其他经营克隆车的人所从事的与非法经营克隆车无本质上的联系,完全系个人行为。Z某在拉其代收“规费”的人入微信群时就明确告知入群成员不能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之规定,其他成员所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仅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

 

(二)Z某仅对自己经营克隆车及收取“规费”承担责任,不应当对交“规费”成员所有经营额承担责任

1、Z某本人经营额

《起诉书》指控Z某因经营克隆出租车违法所得20000元,辩护人认为包含了张某某、张某、张天某、艾某某交给Z某,Z某还未转交给刘某某的“规费”。Z某本人在经营克隆车时只是晚上23时至凌晨5时,且客源多的机场、车站不敢去加之自己不敢每天出去载客,除去燃油(气)、车辆维护保养费后违法所得并不多。

2、Z某仅仅应当对其收“规费”成员交费期间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Z某对张某某交“规费”2个月、张某交“规费”2个月(2017年7、8月)、张天某交“规费”2个月(2017年7、8月)、艾某某交“规费”1个月(2018年1月)期间,这4人经营克隆车的行为承担责任。

张某某、张某、张天某、艾某某均是自己从各种途径购买克隆车后即开始经营,事前Z某并不知道他们在经营克隆车,Z某更没有指使4人购买克隆车、经营克隆车。Z某向他们代收“规费”是这4人经营途中主动向Z某提出交“规费”换取交委查处克隆车信息。

 

(三)Z某具有诸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

1、坦白 

Z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经营克隆出租车及代收“规费”的行为,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2、认罪、认罚

Z某本人对于经营克隆出租车的行为认识深刻,自愿认罪、认罚。其在2017年11月自己意识到经营克隆车属于违法行为,购买了私家车从事滴滴业务。应当按照认罪认罚规则对其从轻处罚。

3、退赃

Z某的家属在庭前会议结束后,主动代Z某向人民法院退赃20000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4、家有母亲、女儿需要其供养

Z某母亲已经80多岁,需要Z某尽孝赡养。Z某的女儿正上中学需要Z某抚养。Z某正是因为家庭困难自己无固定工作,才购买克隆车以养家。

 

四、办案结果

以Z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执行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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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经营,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21:33:56 浏览:3480次

一、案情简介

L某(另处)租赁本市青丰区xx街20号经营停车场,后其将停车场登记为

“青羊区L某停车场服多部”。2008年至2016年1月,该停车作为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抗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委执法总队)一、四大队等执法单位停放查扣非法运营车辆的定点停车场。因工作关系,L某结识原市交委执法总队的路某某(另处)和李某(另处)。后L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何某、秦某(均另处)向克隆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从而为其提供庇护。在L某的授意下,刘某某相继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熊某,及被告人Z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富等人加入,再由Z某等人对外网罗克隆出租车司机投靠该团伙。L某通过向路某某、李某等人行贿,让其充当保护伞,从而获取市交委执法总队的执法信息,并帮助被查获的克隆出租车司机免除处罚(俗称“解扣儿”)。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Z某为出租司机、并向所辖司机按月收取1800元/车的保护费后上交部。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汪余财律师接受被告人Z某亲属委托担任 Z某辩护人,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Z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Z某非法经营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证据不定性不当。Z某违法所得额仅20000多元,仅仅应当对其代收“规费”人员交费期间经营克隆车承担责任。

 

(一)指控Z某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证据不足、定性不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干 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之规定,Z某经营克隆出租车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前提条件必须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成都出租车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日姓。

Z某经营克隆出租车过程中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或有其他手段为其经营行为提供保障,Z某交“规费”只是听其他克隆车的人在电台中讲,要想不被交委的查就需要交“规费”。交“规费”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使自己开克隆车不被交委查处。

2、其他人员在经营克隆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系个人行为,与Z某无关

因Z某开克隆车时每晚23时左右出车,凌晨5时左右收车,人流量大的地方又不能去,导致其收入很低。Z某在一次开克隆车过程中被交委查处,Z某就在克隆车电台中说了其被交管查处的事,电台中有人提供了收“规费”的人电话。Z某联系对方后,其认为对方收费太高未置可否。后来对方主动联系Z某让其代为向其他人收取“规费”。Z某代刘某某收取“规费”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刘某某透露交委查处克隆出租车的信息。其他经营克隆车的人所从事的与非法经营克隆车无本质上的联系,完全系个人行为。Z某在拉其代收“规费”的人入微信群时就明确告知入群成员不能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之规定,其他成员所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仅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

 

(二)Z某仅对自己经营克隆车及收取“规费”承担责任,不应当对交“规费”成员所有经营额承担责任

1、Z某本人经营额

《起诉书》指控Z某因经营克隆出租车违法所得20000元,辩护人认为包含了张某某、张某、张天某、艾某某交给Z某,Z某还未转交给刘某某的“规费”。Z某本人在经营克隆车时只是晚上23时至凌晨5时,且客源多的机场、车站不敢去加之自己不敢每天出去载客,除去燃油(气)、车辆维护保养费后违法所得并不多。

2、Z某仅仅应当对其收“规费”成员交费期间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Z某对张某某交“规费”2个月、张某交“规费”2个月(2017年7、8月)、张天某交“规费”2个月(2017年7、8月)、艾某某交“规费”1个月(2018年1月)期间,这4人经营克隆车的行为承担责任。

张某某、张某、张天某、艾某某均是自己从各种途径购买克隆车后即开始经营,事前Z某并不知道他们在经营克隆车,Z某更没有指使4人购买克隆车、经营克隆车。Z某向他们代收“规费”是这4人经营途中主动向Z某提出交“规费”换取交委查处克隆车信息。

 

(三)Z某具有诸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

1、坦白 

Z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经营克隆出租车及代收“规费”的行为,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2、认罪、认罚

Z某本人对于经营克隆出租车的行为认识深刻,自愿认罪、认罚。其在2017年11月自己意识到经营克隆车属于违法行为,购买了私家车从事滴滴业务。应当按照认罪认罚规则对其从轻处罚。

3、退赃

Z某的家属在庭前会议结束后,主动代Z某向人民法院退赃20000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4、家有母亲、女儿需要其供养

Z某母亲已经80多岁,需要Z某尽孝赡养。Z某的女儿正上中学需要Z某抚养。Z某正是因为家庭困难自己无固定工作,才购买克隆车以养家。

 

四、办案结果

以Z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执行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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