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起至案发,罗某与刘某、田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在多家公司业务中,冒用他人信息,骗取现金借款和购物消费,共计人民币597344.24元。机关指控罗某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罗某涉案金额490728.33元,直接参与作案79起。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罗某带去家属的问候。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罗某涉嫌诈骗罪无异议,但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扣除网络平台自行收取的服务费,且诈骗金额计算有误。同时,认为不构成,该案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同时认为,本案刘某的罪行重于罗某,罗某属初犯,认罪服罪,有减轻量刑情节。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六年,并处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罗某作为第一被告,如果按照指控金额,罗某的量刑接近十年,罗某和其家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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