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蒋某与朋友黄某在华阳一家餐馆吃饭、喝酒,23时许,三人回到共同租住的位于成都市xxx区xx街道xx大道南段xxxx。被告人唐某与受害人蒋某在洗漱过程中开玩笑继而发生争执。期间,唐某将杯子摔在地上,蒋某与其理论,被告人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被朋友黄某夺下,并将被告人唐某拿出的两把水果刀夺下并藏匿。在黄某劝解后,唐某准备离开房间外出居住时,将一把黄色手柄水果刀装在裤包内,走出卧室后,蒋某再次拦住唐某与其理论,唐某随即使用水果刀将蒋某脖子划伤,经鉴定,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其朋友黄某将受害人蒋某送至成都市xxx区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被告人唐某明知医务人员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对受害人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蒋某对被告人唐某予以谅解。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詹勇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仔细地了解了案情。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并书写了辩意见。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思路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某是故意伤害,其应当仅成立;考虑到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谅解、自首情节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最大程度从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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