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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受贿,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09:08 浏览:790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伙同村委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村进行拆迁过程中收受他人钱财在拆迁过程中为他人多划分拆迁补偿。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陈武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

三、辩护思路

1、杨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杨某所收受款项已经退还给王某;

3、25万元不应当认定为杨某的受贿款项

4、杨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5、杨某系初犯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

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课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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