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中旬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许某、梁某分别担任四川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经理、会计、出纳。该公司以投资为幌子,向群众宣传投资,收到资款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韩某未进行实际投资,投资款被分赃、耗用。2015年7月20日,许某主动投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许某,在充分取得许某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许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许某不构成,仅构成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后接到当事人委托,青白江法院一审认定许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许某参与非吸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其主观没有诈骗故意,事实上对公司用虚假项目欺骗投资人也并不知情,客观上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在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数退赔,基于上述情节,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公开审理本案的申请,得到批准。针对许某在非吸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图表配合法律意见的方式,使法官清晰了解案件情况,二审得以改判,当事人亲属表示满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