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钟某因涉嫌,于2017年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盗窃罪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2018年3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办案过程
2017年3月,接受郑某委托代理钟某一案。
2017年10月29日、11月14日、11月27日等,管宇律师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钟某。
2017年3月7日,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管宇、陈武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8年3月29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复庭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钟某不构成盗窃罪。首先,钟某未参与盗窃共谋,对受害人的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钟某虽然收过魏某2万元现金,但并不知道钱的来历,钟某并没有因盗窃获利,不能将其视作参与分赃;再次,钟某主观上缺乏妨碍公安侦查的故意;最后,指控周某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钟某犯盗窃罪,判处三年,四年,并处人民币6000元。
五、办案心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钟某虽然涉案其中,但其并不构成,他还具有相应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官未采纳钟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虽是辩护策略,但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证明钟某无罪,证据链较
为完整。钟某获判三缓四实属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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