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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2020-07-07 14:17:42 浏览:62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龚某等人以xxxx 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及五大团队进行传销活动,龚某参与该组织、在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发展下线人员。公诉机关指控龚某为主犯,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办案过程

何春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龚某在传销组织中受人领导、指挥、安排和管理居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应属于从犯龚某受他人引诱、欺骗参加传销组织直接实际发展的下线仅有其子龚某,犯罪情节较轻。其被动接受传销组织任命担任的所谓"总监"没有管理实权时间也只有短短几天。

龚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传销组织的真实情况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

的良好态度且为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一、龚某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人员在传销组织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

于从犯且作用较小没有"情节严重"的情节。

1龚某仅对自己传销下线的人数和金额承担责任并且其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

况。

2、龚某当上"自律总监"只有十天且职位是个虚职在传销组织中作用不大。

二、被告人龚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坦白悔罪没有再犯危险。

四、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龚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4万元。(从指控主犯改为认定从犯刑期从可能五年以上判为有期三年)。

五、办案心得

一审对律师意见全部采纳被认定为从犯刑期从五年以上最终被确定为三年徒刑。但律师认为系自己受到欺骗入伙发展成员令为自己家庭亲友不能仅因其有组织职务而无具体实权即承担较重刑事责任因此仍一审判决仍属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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