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龚某等人以xxxx 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及五大团队进行传销活动,龚某参与该组织、在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发展下线人员。机关指控龚某为,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办案过程
何春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龚某在传销组织中受人领导、指挥、安排和管理,居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应属于。龚某受他人引诱、欺骗参加传销组织,直接实际发展的下线仅有其子龚某,犯罪情节较轻。其被动接受传销组织任命,担任的所谓"总监"没有管理实权,时间也只有短短几天。
龚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传销组织的真实情况,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
的良好态度,且为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一、龚某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人员,在传销组织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属
于从犯,且作用较小,没有"情节严重"的情节。
1、龚某仅对自己传销下线的人数和金额承担责任,并且其行为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
况。
2、龚某当上"自律总监"只有十天,且职位是个虚职,在传销组织中作用不大。
二、被告人龚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坦白悔罪,没有再犯危险。
四、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龚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3年,并处罚4万元。(从指控主犯改为认定从犯,刑期从可能五年以上,判为有期三年)。
五、办案心得
一审对律师意见全部采纳,龚某被认定为从犯,刑期从五年以上,最终被确定为三年徒刑。但律师认为,龚某系自己受到欺骗入伙,发展成员令为自己家庭亲友,不能仅因其有组织职务,而无具体实权即承担较重刑事责任,因此,仍一审判决仍属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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