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某、孙某某、罗某长期租用成都市某小区某室作为窝点,以成都某公司的名义(上述公司均未办理食品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等《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的许可文件)从事减肥胶囊的非法生产和销售。被告人孙某负责购买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管理安排被告人罗某、孙某某工作、通过分销商及网上销售非法生产的减肥胶囊;被告人罗某负责包装及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及通过某网店销售非法生产的减肥胶囊;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记账及包装减肥胶囊。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杨华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人。杨华律师经过详细地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发现机关指控其罪名的定性有异议。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犯罪主体应属单位,被告人孙某某的作用仅是次要的;认定罪名的证据不充分、属孤证;原判决认定销售金额有错误。杨华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原审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一审重审改判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处理涉及公共安全和经济的案件时,应当分清案件的犯罪主体,掌握充分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经济额度进行仔细深刻的分析,对鉴定材料合理充分的利用,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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