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于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拘留,2015年12月31日释放并被决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做出刑事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27日,接受刘某某委托代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6年11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龙建才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刘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属,具备自首情节,得到投资人的充分谅解,自身有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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