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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7 16:00:27 浏览:573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拘留,2015年12月31日释放并被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做出刑事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27日,接受刘某某委托代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6年11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龙建才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刘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属从犯,具备自首情节,得到投资人的充分谅解,自身有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

四、办案结果

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律师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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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7 16:00:27 浏览:5735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拘留,2015年12月31日释放并被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做出刑事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27日,接受刘某某委托代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6年11月21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龙建才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嫌疑人刘某某涉案情节较轻,属从犯,具备自首情节,得到投资人的充分谅解,自身有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

四、办案结果

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律师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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