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P某2019年9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分局以其涉嫌合同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我代为会见一次了解案情。据P某陈述,其作为公司老板,在W某离职后,应W某请求借15万元人民币给W某。W某用其中11万元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交纳保证金成为会员,用余款4万元购买虚拟货币“比特币”。该平台规则就是注册会员购买“比特币”价格低于非会员1——3分钱,W某购买“比特币”后再在该平台出售给客户(一般是非会员“比特币”投资人)。每天可以反复买卖,以购买次数赚取低额差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根据委托人陈述事实,前往看守所会见P某,一周内会见3次,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结合本案事实认为P某不构成诈骗罪,递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承办人认为P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本案的涉案行为系P某作为W某的前雇主借款给W某供其在“比特币”交易以赚取中间差价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不是犯罪行为。
2、本案中,P某既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没有采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更没有采取其他方法使他人因错误认识而将财物交付给P某的行为,不存在诈骗行为。
3、本案中,P某不参与具体的“比特币”交易,没有与他人(W某)共谋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借款给W某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或合伙投资“比特币”交易的合伙关系。
4、退一步,即使办案机关认为P某存在犯罪事实,其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形,没有逮捕必要,对其采取更能彰显刑事司法的权威与温情。
5、本案中,对P某的涉案行为依法进行准确定性、公正评价,影响的不仅是P某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也将对在资本领域的民营企业家投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四、办案结果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P某,P某于9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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