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z某、H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某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无任何实体经济支撑、也未取得相关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富民就业工程"名义,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大肆宣传虚构的工程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投资人投资以1万元为单位,倍数上不封顶,投资期限不能低于200天,按照投资额的1%每日计算"工资"作为被害人返利,承诺200天后发放200%返利。被告人尚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在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宣传"富民就业工程",共向695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209052500元人民币。S某等其余十一名被告人也担任各分公司负责人,以同样手段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吸收人数和金额不等。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S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公安机关远程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提取笔录、见等手续,不排除被修改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此作为鉴定检材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合;
2、鉴定意见不真实,没有扣除返利、复投、奖励等部分,S某自己也投资了27万元,扣除上述部分后,其非吸数额应为342万元;
3、S某缺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即使构成犯罪,其行为应是总公司主导下的职务行为,属于,作用上是,鉴于其初犯、没有主观恶性、坦白认罪等情节,请求法院判处S某二年以下。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S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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