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 年4月某日广西某医院某某医生在出诊中给患者进行检查,在经过其他各项仪器检查无法对症下药后,在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推荐并教导患者使用按摩大腿内侧等部位进行保守物理治疗。被患者家属认为触碰患者隐私部位并怀疑医生存在用手机进行拍摄等行为,控告医生强制猥亵犯罪。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当事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后当事人二审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尹伟军律师为其辩护,经过有效辩护获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办案过程和结果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继续委托龚振中、尹伟军律师担任其发回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再次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发回重审期间,针对检察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认真研判,继续提出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涉及情况特殊复杂,经过两次开庭,多次延长审理,庭前庭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积极有效沟通,最终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达成预期基本辩护效果,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办案思路
经过对案件情况充分综合研和大量调查取证后,辩护人提出主要法律意见为:
一是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无法证实强制猥亵行为真实发生。
二是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入罪标准。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在坚持的原则下,应依法作出对上诉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是上诉人不具有强制猥亵犯罪行为,不构成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主要包括: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伤害他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并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满足自己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同时又不具有奸淫目的。
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表明,行为人的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否则仅属于猥亵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注意区分强制猥亵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具体区分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2、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3、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
4、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本案上诉人没有强制猥亵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正常的医生诊疗服务活动中,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家属一直在场的情况下,猥亵犯罪可能性明显不存在,现有证据亦并不能证实上诉人摸到患者(被害人)隐私部位,只是诊治过程中触碰隐私部位附近,时间极其短暂。即便医生触碰到患者隐私部位,亦属于正常合理诊疗行为,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四是控告人自己误将被告人正常的诊疗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实为患者对医者的误解。控告人在其接受完治疗服务后,自认为受到性权利侵犯而选择去报警控告被强制猥亵,是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和对医生执业权利的侵犯。
四、办案心得
龚振中、尹伟军律师办理多起涉嫌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等有效辩护效果,但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件。虽然也是强制猥亵犯罪案件,本案主体特殊,受害人也是特殊职业,案情特别涉及医患关系,且原来一审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刑,发回原来法院重审,要促使一审法院改判原来错误判决,显而易见存在巨大阻力,比如涉及绩效管理一票否决和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等,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格外用心、认真谨慎,高度负责。
龚振中、尹伟军律师还是坚持抓住“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这一核心理念,展开本案发回重审的辩护工作。本案从法理上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刑罚的必要性,从常情常理上,从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上,龚振中和尹伟军律师均提出了充分有利的辩点,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也达到了程度相当有效辩护的效果,当事人保住了工作。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为生命和自由而辩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