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19)桂刑终17号
基本案情:机关指控L某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第一被告人、涉黑组织成员周某某(第二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报复和欧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伤后死亡,周某某应当构成,而L某应当对涉黑组织周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建议法院对L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立即执行。一审法院最终以L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L某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一、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一、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L某等人不具备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L某不应当对本案的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二、本案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欧打被害人,事出有因,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周某某构成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三、本案程序不合法;关于本案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已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符合再审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一、二审法院以L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办案心得:“程序为王”,力争突破公诉量刑建议,终获无期徒刑。
本案当中,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基本辩护的空间不大,辩护人要辩护不构成,实际非常困难。而故意杀人罪是否构成,在本案当中是有争议的,辩护的空间也是不太大,所以,龚律师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故意杀人罪的程序上,提出本罪的追诉存在程序违法,即关于本案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已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符合再审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显然考虑到了这点辩护意见,一方面认定构成故杀人罪,一方面也考虑从轻处罚,在多达11个罪名的情况下,没有采纳公诉意见,而是判处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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