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份,被告人L某的公司因在某改造项目没有中标,为了取得开发该项目,2017年8月份至10月24日,L某委托Z某跟踪、偷拍调查时任玉林市某某新区工委书记C某某。L某指使公司的副总经理伍某配合Z某等人跟踪偷拍。伍某在玉林市帮Z某等人安排好住宿及租好车辆,并带Z某、窦某到C某某的住址踩点。Z某指使窦某、武某、王某到玉林市用定位器安装到C某某驾驶的汽车上,窃取C某某的行踪轨迹,偷拍C某某的活动情况。Z某把跟踪C某某的视频及相片交给L某,Z某经L某同意根据偷拍C某某的视频及相片制成贴文,Z某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姓名及任职单位的贴文进行炒作,Z某从L某及某公司非法获取人民币46万元。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龚振中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L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L某主观上不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有参与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L某是在Z某的再三要求下,才答应由他来正当调查C某某的,并不是L某主动委托Z某跟踪、偷拍调查C某某。L某不知道Z某等人侵犯C某某公民信息,也没有实施跟踪、偷拍非法获取C某某个人信息的行为;
2、原判认定Z某把跟踪C某某的视频及相片交给L某,经L某同意根据偷拍的视频及相片制成贴文发到网上进行炒作是错误的,本案的视频及相片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Z某制作贴文发到网上,L某事先是不知情的;
3、原判认定Z某从L某及某公司非法获取46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46万元不全部是违法所得,也不是全部的获利,应当扣除Z某等人相应的飞机票、住宿费用、租车费用等合理开支之后的部分,且L某是支付费用的一方,不是获利者,不应当作为Z某等人的共犯;
4、一审判决以L某等人获取公民信息的具体数量、行踪轨迹等,认定L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L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