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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5 14:26:48 浏览:527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自 2005 年以来,被告人杜某为非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业和土建行业,先后网罗和纠集了被告人吴某某、武某、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汪某某、汪某、江某、胡某某及柳某某、文某、"毛某某"(均另处)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持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杜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某、武某、董某某、王某某及柳某某、文某、"毛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包括李某某、汪某军、汪某、江某、胡某某等二十余人,组织结构严密、等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确立该组织在拆迁及土建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在杜某直接领导和授意下,各被告人先后在成都市多地有组织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功,以提升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名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非法控制了上述地区的房屋拆迁及土建行业,承揽土建工程总金额以千万计,获取了以百万计的非法收入。杜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律师经过一些列的调查取证出庭参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思路进行辩护:

1、董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2、董某某未参与某地拆迁工地寻衅滋事事件;

3、指控董某某参与某路打砸拆迁户门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从犯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董某某,并详细了解案情,全面的把握整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做事积极、认真,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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