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0日下午 18时许,张某伟、张某勇、单某在成都市某单元门时将本案受害人之一孙某四岁儿子脚部擦伤流血。后双方因此起争执,孙某被上述三人欧打,而在旁边劝架的受害人孙某超则被随后赶到的王某掀翻在地,造成受害人头部受伤。事发后高新区公安局以立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控告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在与委托人了解案件详情并多方搜集证据后,多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本案中张某伟、张某勇、单某与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依法对王某从重处罚的法律意见。
三、控告思路
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受害人属于重伤,应当依法追究全部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且本案存在妨碍公务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案件全部情况,建议对嫌疑人王某应当采取逮捕措施。
四、控告结果
承办律师和检察官交换意见之后,及其家属迫于律师以及检方的压力,主动联系承办律师要求对本案中受害人孙某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进行书面教导。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刑事部分,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五、控告心得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代理人认为案中王某、张某伟、张某勇、单某等四人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四人就伤害受害人的意图形成了犯意联络,全部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四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伤害的行为。王某等四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孙某超重伤,孙某轻微伤,王某伟,孙某平、刘某等多人受伤的后果,造成了法定的损害后果。本案代理律师也对案中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本案代理律师建议检察机关追加案件其他被告人,通过侦查监督的方式,迫使被告人一方进行刑事和解并在受害人民事赔偿问题上作出巨大让步,使得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救济。同时本案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案件最后取得良好结果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强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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