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 年7月12日2时许,李某在某小区门口,趁步行至此的邓某不注意,从其身后捂住嘴巴强行拖其至路边,用右手卡住邓某的脖子将其按到在地并实施抢劫,几次抢劫邓某的挎包未能得手,后被旁边的居民楼上的群众呼喊制止。之后李某在逃离现场之后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关于李某抢劫案一案,承办律师与委托人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签订至侦查阶段终结为止,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依法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案情。
三、辩护思路
1、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
2、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
3、从轻、减轻的辩护情形,的。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一般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
四、办案结果
侦查阶段完成后,当事人后续并未继续委托,双方终止了委托关系,因此并无办理结果。
五、办案心得
明确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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