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成都籍人,在山东开办了某商贸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大股东(但以王某军名义代持股),另一股东许某帅占小股份。案发前据称是在河南某股权置换事宜,和煤炭买卖合同事务。王某光和河南洛阳的某煤矿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公司煤炭生产后,专供给他。之后王某光和上海某集团签订了《供销协议》,收受了该公司 1000 余万元的预付款(分批次支付),但款项没有经过某商贸公司和王某个人账户,是经过别人账户过账。此后,王某组织运煤炭进货约100万余元,但没有找到火车皮,故一直还堆放在洛阳车站。王某将货款支取了200万元,用 130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以王某军名义,但未上户)。后因为煤炭买卖纠纷,与上海方发生争议,对方报案。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令县经侦大队办理该案,王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王某弟弟王某军遂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人,前往会见,了解相关情况,提出事宜。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委托人所诉情况,制作了谈话笔录。4月10日旋即飞赴河南某县城。次日即4月 11 日向公安提交了律师会见申请手续,但经侦大队以案件涉及到重大复杂,提出暂时不能安排会见。在律师的正常沟通过程中,隐约谈及到一些案情。
次日,承办律师再次找到该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再次说明会见的要求及往返河南成都的不便,经多方交涉。该局同意安排在13日会见王某。4月1日承办律师在警方陪同下,去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嫌疑人。之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三、辩护思路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3、明确本罪与的界限,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
4、犯罪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5、犯罪手段的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四、办案结果
律师经过努力,争取到了一起重大经济案件的48 小时安排会见。其次,会见到当事人后,提供了法律咨询,安慰了其无助的心理。同时,律师代理委托人家属书写了取保候审申请,提交办案机关。
五、办案心得
1、有关律师异地办案会见难的问题是常见的,办案律师不要泄气要有韧劲,可采取多磨嘴皮,多跑腿的办法,功夫不负有心人。
2、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更大化,可以建议委托人在异地再行聘请一名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可以有效利用当地律师的便利,有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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