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 年 12 月底,刘某某在诉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中胜诉后,向郫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周某将该案指定给被告人覃某和熊某某小组负责办理。熊某某与黄某某商量通过办理刘某某申请执行案从中牟利,对刘某某隐瞒某公司有可执行财产的事实,后熊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共同出资买下该处房产。
其间,熊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让其在刘某某申请执行案中给予关照,熊某某和黄某某随后找到覃某,以刘某某的名字让覃某将该处房产执行给刘某某,覃某在明知黄某某申请的执行标的已被查封扣押尚处于执行阶段,仍擅自决定将该房产单独抵偿给申请人刘某某。在随后作出的裁定书中,也未核实申请人刘某某的真实意愿,违反执行规定,擅自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房产处分给第三人胡某某。
2003 年1月20日,刘某某申请执行案执行终结后,钟某某按照与熊某某事先商定,让其父亲转帐12万元到黄某某的帐户。黄某某与熊某某给了其他被告人金额不等的财物,后熊某某通过关系,在法律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为郫县某层的房屋办理了产权。2006年底,钟某某、熊某某将该处房产以55万元卖给谭某某,所得款项除去购房款及利息、办证费用等外,净利润24万元由钟某某与熊某某按约定比例分配。2008年该处房产由于修建某铁路项目被征地拆迁,谭某某获得拆迁赔偿款21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2011年3月,黄某某家属委托律师,承办律师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详细阅卷,精心准备,为提供法律咨询。
三、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对于被告黄某某构成的判定无法成立;
2、即便是假设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对于黄某某三年的量刑也明显过重。
四、办案结果
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做为律师一定要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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