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利某有经济纠纷而委托被告人陈某寻找被害人利某。2013年4 月8日,被告人陈某、范某、张某、刁某、岳某在成都市某洗脚房停车场处找到利某及其司机肖某并发生抓扯,将二人强行带走。后重某在成都某与被告人王某汇合,六被告人将二被害人带至简阳市某茶楼将二被害人分两个包间看管,期间受王某授意,到简阳市某银行 ATM机上取款2万元,第二天返回成都后又将二被害人带至华阳某宾馆,期间到高新区某银行取款5万元,后共计8万元交付陈某,之后被害人利某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后才放其回家。后王某、陈某等被以、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卓安团队律师立即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陈某,听取本案的有关情况。二审委托人继续委托卓安团队律师办理,但二审改判难度较大,主要是一审法院形成定式思维,二审法院也容易受到一审法院的影响而先入为主。
三、辩护思路
1、上诉人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陈某等索要的劳务费事出有因并非无中生有,一审法院推定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缺乏证据支持;2、在客观方面,不满足抢劫罪中暴力的客观要求和两个当场的要件;3、本案如果认定抢劫罪将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直接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4、本案认定抢劫将与其他判例相冲突。
四、办案结果
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陈某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判处 5 年 8 个月,人民币3万元;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较为复杂,主要涉及到罪与罪之间的区别与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从性质来说,定抢劫罪有点牵强,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更不应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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