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C公司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而李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C公司决定从非洲采购一批锌矿石,取样后在当地检验合格,在国内检测锌含量较低且重金属超标,不符合国内进口标准。但为避免经济损失,李某继续安排货物从非洲出口到中国,期间将锌矿石转卖给Z公司。2018年4月货物到港后,Z公司申报前取样送检,发现不合格后要求退货。C公司遂决定将涉案锌矿石转运至第三国。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转口贸易时,被海关查验,检测结果为有近90吨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缉私部门先予以行政立案,后转为刑事案件,李某被抓获到案。
二、办案过程
李某原先对指控的事实不予承认,被检察院予以批捕,在承办律师的耐心解释下主动认罪,同时办案律师指导C公司和当事人家属积极联系并将废物实际退运出境,成功。承办律师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涉及的国家贸易惯例、海关进口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等专业问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认罪认罚,有立功情节;
2.被告人属贸易欺诈受害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废物已退运出境,减轻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所管理多家民营企业对解决当地居民就业、增加税收有显著贡献。
四、办案结果
1.审查起诉阶段,在已经批捕的情况下,成功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三年,四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1.本案涉及行刑衔接问题。原先缉私部门予以行政立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国家严打走私废物行为,后转为刑事立案,在阅卷过程中要重视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材料是否有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2.本案为通关型走私,要有扎实的涉外法律知识。在废物入境申报的全过程中,涉及国际贸易、海运提单、原产地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二线申报、外贸代理等等专业知识,需要有扎实的国际贸易及海关法律理论和通关实务经验。
3.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不断地跟办案机关沟通,在转变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后,取得办案机关的认可,并发动多方力量,促成废物退运出境,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当事人立功争取条件,最终予以减轻处罚。
4.突出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当事人从事正常的贸易行为,是国际贸易欺诈的受害方,受骗后因侥幸心理放纵了废物的走私入境,主观恶意较小;同时突出当事人为民营企业家,结合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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