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玉溪市某厂毒品稽查站时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底盘改装的夹层内查获四十二块用黄色油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共计净重23225克,随机提取的35份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6.2%。
赵某被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存在异议,其陈述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驾驶的车上藏有毒品,毒品虽在隐蔽位置被查获,但是该车并非一直在其控制之下,是有案外人“老杨”以自己的车被撞要修理为由将该车辆借走,后还给他时未曾告知其车辆藏有毒品,且其在外观上亦未发现车辆有所变化。故被查获的毒品并非是其所有,其也并不知道该车藏有毒品,一审判其死罪系冤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 本案缺乏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陈述到西双版纳后,“老杨”说借他的车去送人,后又说车被撞了要修理,直到几天才还给他。被告人供述毒品不是他藏匿的,应该是“老杨”他们藏匿的,通过公安机关对毒品上的指纹提取,也没有发现有被告人的指纹。结合在案的证据如购车协议、购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辩护人认为这些客观证据足以印证被告人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即他不知道车上藏匿有毒品的事实;
2、本案存在笔录记载与其本人实际陈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而恰好该份笔录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缺失,导致在客观上无法核实;
3、该车辆被查获前,曾被缉毒民警进行过长达七八个小时的详细排查,但是所有情况并未记录在案,导致本案线索来源存在重大疑点;
4、本案毒品鉴定不完整,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程序性问题;
5、本案重要证据缺失,导致存在重大疑点;
6、本案尚不具备必须判处死刑的条件;
7、其他量刑方面的综合性意见。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四、办案结果
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案件的审理及结果直接关系生命。故辩护人更要从细节入手,做精细化辩护,找出案件的所有疑点及辩点,尽量协助二审法院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以还原案件真相。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结果,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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