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韩某1(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车牌号为甘KBK7**的白色越野车在某镇某村附近遇到被害人付某,韩某便下车搭讪并允诺送付某回家,后韩某与付某在车内商量前往某公园树林内喝酒,在韩某和付某喝酒之时,韩某1离开为其亲戚送肥料,韩某1返回后韩某要求将其送到某森林公园内的石岭寺门前,韩某1下车后韩某在车内强行与付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内后排坐垫擦拭物与付某血样中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韩某左手指甲擦拭物检出韩某、付某的混合基因型。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于2020年8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
被害人付某的委托代理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珍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提供了书证,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辩护思路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韩某强奸的对象系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判处四年六个月。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法律帮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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