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作为海南某某路桥公司的员工,2014年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参与兰州新区四号湖工程建设。该工程系兰州新区和美国阳光公司签约,由阳光公司投资,海南某某路桥公司建设,在此期间刘某代表海南某某路桥公司与才华公司签订框架性协议,约定将四号湖部分工程分包给才华公司,才华公司须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后才华公司如约向海南某某路桥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新区四号湖工程因美国阳光公司资金不到位而搁浅,才华公司500万元保证金海南某某路桥公司也没有退还,后才华公司向兰州警方报案,犯罪嫌疑人刘万于2016年9月被以涉嫌合同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2016年9月刘某家人委托张晓军律师作为刘某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向兰州警方提交了申请,刘某在2016年10月底被取保候审,半年后兰州警方对该案做撤案处理。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字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本案刘某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与才华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中所指的工程确有其事,四号生态湖工程并非虚假,美国阳光集团系该工程的发包人,海南某某路桥公司系工程总承包方,海南某某路桥公司与作为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且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2、犯罪嫌疑人刘某仅是接受海南某某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海南某某路桥公司与才华公司签订合同,才华公司将保证金打入海南某某路桥公司,该笔款项由公司进行支配和使用,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收受、支配该笔款项,且刘某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高管,故即使构成,责任主体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而是另有其人。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四、办案结果
兰州市公安局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作无罪辩护,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民警深入沟通后,更加坚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并搜集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一些证据,向兰州中院调取了可以证明该案涉案工程真实存在的(2016)甘01民初字157号民事判决书,另外罪嫌疑人的身份着手,其只是某某路桥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代表公司,所收保证金由公司进行支配和使用,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客观不相统一。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时刻要秉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本着让所有辩护都通往正义的执业信念,完成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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