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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赵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9-06 17:43:50 浏览:94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赵某某家住甘肃某区,常年家中务农,其因自己部分土地常年干旱且无灌溉条件无法耕种,故而将自己部分土地与他人兑换,期间亦有部分他人土地,由其以中间人身份介绍双方换地购买的情形,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西润刑事团队接受嫌疑人之子的委托,指派张晓军律师作为赵某某的辩护人并开展了辩护工作,辩护人第一时间及时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取得联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因该案当事人委托时间较迟,已经到批捕阶段,据此,辩护人张晓军律师积极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与办案检察官针对案情就逮捕必要性当面进行了沟通,结合本案案情及历史背景,其辩护观点与办案机关达到了高度共识,取得了的充分肯定,于2021年8月10日,成功为嫌疑人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于甘肃省某区看守所予以释放。

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张晓军律师立即就本案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递交公安局,并与办案警官当面进行了有效沟通,为后续能取得有效辩护奠定基础,辩护人张晓军律师坚信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才能切实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晓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嫌疑人陈述案件事实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辩护观点如下:

(一)综合全案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犯罪主观故意,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且不存在倒卖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本案中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因距本案发生已经过去十多年,关于赵某某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很多已经无法收集调取,现有证据明显不足,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构成犯罪,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立案追诉;

(四)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犯罪违法记录,此次涉嫌犯罪纯属法律意识淡薄。

四、办案结果

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张晓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黄金期间”内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会见听取嫌疑人陈述,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经过努力,为嫌疑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此次案件虽暂未取得结果性成功,但通过该案件,能够深刻体会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把握有效性、及时性相结合,张晓军律师对待辩护工作的认真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一致肯定,张晓军律师深刻感受到案件办理过程中与被告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及与办案单位的良好沟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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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尽管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对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尚不能称之为案件的审结,但就是为了这个阶段性的成果,张晓军律师作出的艰辛和努力并未有丝毫的减少,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张律师通过对全案事实和证据的严格把握,紧密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的“全方位”的辩护观点,事实上为本案的最终处理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犯罪主观故意,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且不存在倒卖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二是本案发生已经过去十多年,有关赵某某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很多已经无法收集调取,现有证据明显不足,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三是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即使赵某某构成犯罪,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立案追诉……,应当说,采取这种“发散式”的辩护思路,在案件的发展方向尚不明朗、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拘转捕”的“非常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很有必要!

    2021-09-08 13: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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