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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甘肃西润律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9-07 14:55:28 浏览:621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为甘肃某区人士,常年以家中务农为职业,因身体原因找中间人杨某1收购“麝香”用于治疗身体疾病,后甘肃省某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并认为杨某为购买“麝香”支出的15万余元应当全部当做犯罪情节予以确认,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到六年。

二、办案过程

从侦查阶段开始,西润刑事团队接受嫌疑人之子的委托,指派张晓军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并开展了辩护工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及时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取得联系,积极递交《法律意见书》以及《无罪法律检索与分析》,赢得了办案机关的充分尊重,并对于案涉三起收购“疑似麝香”行为中去掉了一起,后续案件公诉到法院后,辩护人张晓军律师及时与案件主办人员沟通案情,递交法律文书,为后续取得有效辩护打下扎实基础,辩护人张晓军律师坚信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营造法治环境。

正是坚定不移的进行无罪辩护,最终三起收购的事实仅认定一起,起刑从五至十年降低至五年以下。

三、辩护思路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对杨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没有实物证据以及专业的《鉴定意见》能够客观证明杨某某所收购的物品就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起诉书中认定杨某某所收购的物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证据均为言辞类证据,且各交易方所使用的银行支付的转账流水并不能证明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就是“野生动物制品”。

(二)本案中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关于杨某某收购的物品是否为“野生动物制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当下农村市场中存在大量造假行为,以并非野生动物制品冒充野生动物制品诈骗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没有实物证据以及鉴定意见支持的情况下,仅以言辞类证据并不能确定杨某某收购的物品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四、办案结果

经过张晓军律师的一审、二审的辩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办结。

五、办案心得

此次案件取得结果虽然并非无罪,但张晓军律师对待辩护工作的认真态度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意志肯定,张晓军律师深刻感受到案件办理过程中与被告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及取得办案单位的认可,可能会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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