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30日1时许,在某区某镇某村201省道东侧的“音乐休闲吧”门前,被告人李某、韩某酒后无端滋事,李某对欲离开的被害人高某、高甲等四人挑衅并殴打,被害人高甲持刀反击李某,韩某即持刀对高甲捅刺后,又捅刺被害人高某。被害方逃离现场时二被告人追赶,高甲持刀将韩某的左手虎口部位砍伤,李某返回现场持刀捅破被害方所乘出租车轮胎。被害人高某在逃离现场时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高甲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系生前被锐器刺伤右心室及左乙状结肠肠系膜,造成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高甲腹部及左上肢皮肤裂伤经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韩某左手部皮肤创伤经评定为轻微伤。当日10时许,李某、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李某犯,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人韩某辩护律师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是被害人先持刀砍其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2、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3、其亲属缴纳了部分民事赔偿款,应对韩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终身;与原判刑罚一年七个月二十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一年。
二、被告人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罗某某经济损失38974.40元的70%,即27282.08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罗某某经济损失38974.40元的25%,即9743.6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罗某某经济损失38974.40元的5%,即1948.72元。
被告人韩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甲经济损失12465元的70%,即8725.50元;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甲经济损失12465元的25%,即3116.2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甲经济损失12465元的5%,即623.25元。
被告人韩某、李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罗某某、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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