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刘某甲、谢某某、达某甲、达某乙、王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闵某某、蒲某某你、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蒋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犯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冉某某、蒋某某、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辩护律师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蒋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存在异议,其认为自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律师在承办案件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情了有全面的了解之后,积极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请求法庭依法对上诉人做无罪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承办案件以后要在会见当事人、充分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全面的了解,对案件事实、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仔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积极的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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