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4日15时许,经电话预约,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内红楼6单元楼门口旁,以20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4.9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某身上查获毒资2000元、手机一部;从肖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外用卫生纸包裹),净重4.96克。后被告人马某带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小区,交出其藏匿在该房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0.68克。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判处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手机一部,电子秤、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就对案件本身失去自己的判断,依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准绳,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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