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6日-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冉某某因生意中缺乏资金,遂伙同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达某某等11人在兰州市信用合作联社H信用社,曾多次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作为H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没有严格审查被告人所提供抵押物的真实性,违法发放贷款572万元,致使冉某某等人骗取到该信用社贷款800多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及生意周转,造成银行重大损失。2013年5月31日、6月4日,被告人冉某某分别偿还贷款524万元、276万元,共800万元。截止2013年6月5日,涉及冉某某等关联不良贷款经整合后690万元,共产生利息155.35万元,本息合计845.3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的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蒋某某在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所起的作用等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蒋某某在冉某某伙同他人贷款中的所起的作用。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
1.被告人蒋某某因在冉某某等人伪造房产证等提供抵押担保而未到实地考察就发放贷款从而给信用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以上分析,被告人蒋某某虽有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但是对于违法发放的贷款,冉某某等人已经退还绝大部分款项,并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冉某某与蒋某某之间并非亲属关系,蒋某某并没有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据以上分析,蒋某某虽有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但并未向关系人发放,因此,主观上并不具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由此,希望对蒋某某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判处二年,二年,并处1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人在冉某某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蒋某某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性进行罪轻辩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论证,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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