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兰州市某专卖店内,趁导购员不备之际,盗得该店黑色皮衣一件,实物价值计2499元。同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导购员王某不备之际,盗得黑色皮衣一件,黑色T恤两件,实物价值共计2997元。被告人吴某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破案后,追回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在归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就案件中当事人盗窃的衣物是否构成既遂问题与承办法官沟通,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第二次盗窃属未遂,且系初犯、偶犯,所盗赃物已全部退还。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判处八个月,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的认罪态度、已经退赃等方面,进行最轻辩护。结合案卷事实,辩护人通过与办案法官的积极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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