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昆明至兰州(经停重庆)的航班来兰。当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兰州机场航站楼旅客出口处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当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兰州市公安局医院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三包。经鉴定该五包毒品可疑物均含有海洛因成份,共计净重365.6克,海洛因含量为25.56克/100克。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系认罪认罚。辩护人依法接受指派,担任本案中周发会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积极与承办的检察官与法官就案件中周发会运输毒品是否受人指使等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为周发会运输毒品是否受他人指使,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1、当事人运输毒品存在受他人指使,其为雇佣运输毒品;2、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3、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未使得毒品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周某某犯,判处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2、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运输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方面分析,由于本案的当事人在刚下飞机时即被抓获,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并与办案法官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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