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当事人赵某酒后在南宁市某栋楼赵某房间闹事,并毁坏了一些家具。民警与小区保安到现场后,赵某仍不听劝阻,还拿菜刀威胁与追逐民警和保安。后赵某被前来增援的警察制服。
二、办案过程
2020年3月1日,赵某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赵某被检察院批捕,后赵某以寻衅滋事被检察院提起。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并对案件性质有了初步了解。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赵某某系酒后过失行为,没有故意犯罪的故意。当事人行为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应为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罪名较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检查院没有提起公诉之前,应积极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沟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很有可能性质较轻,能争取不起诉则应努力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同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使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当事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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