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周某是南宁某公司的总经理,2015年3月,周某找到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钟某、股东唐某以及某电子经营部的张某等人密谋,利用南宁某公司在办理贷款。融资中介的业务便利,由该公司员工潘某帮助钟某、唐某、和张某三人在广西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办公处以虚假的房产做担保物与该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后,骗取了该融资公司作为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担保。钟某、唐某编造虚假贷款理由、贷款用途以及编造了虚假的合同交给交通银行某分行,以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周某还买通某融资性担保公司副总经理廖某以及业务经理刘某,以顺利办理担保手续和拿到350万元贷款。在贷款期限到后拒不还款,且钱不知去向,给银行和担保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刻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起始,并指导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据。在承办律师与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与沟通之后,案件终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了转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案件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然不足以指控嫌疑人构成合同。
三、辩护思路
搜集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资料,查阅合同诈骗诈骗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就本案的相关问题与公安机关交流法律意见。
四、办案结果
经过审查与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周某作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我们卓安团队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的指控需要完整的证据,证据不足之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便能够有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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