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某网络服务公司桂林分公司经营管理部片区经理陈某分别电话联系李某、蒋某,指使二人安排各自负责的服务站区域内的员工去剪另一网络服务公司的通信设备。2016年,时任某宽带服务站站长的蒋某组织员工九人在当晚22日分别到各自负责的工作区域破坏中国电信的网线。经鉴定,案中破坏通信设施的修复认定为人民币7万元多。10天后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了当事人。向蒋某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现蒋某存在是以及系自首的量刑事实后积极向检察院沟通,进行量刑协商。同时在调查案件时从整体把握,发现本案事出有因,作为受害方的网络服务公司也存在过错,因此蒋某所存在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事出有因,中国电信存在过错;
2.蒋某是受陈某指使,在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蒋某犯,判处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七千四百六十一元五角七分。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如何到案是重中之重,作为亲历者,李某更有发言权。因而律师要与其充分沟通,了解每一个细节,为自首辩护作准备。自首辩护可以在量刑上有大大的体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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