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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涉嫌受贿罪,望之辩团队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5-11 14:27:17 浏览:379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某、蒋某在担任某科工作人员期间,对请托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时未按规定认真审核,在发现申办材料存在虚假、漏洞及不合规定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审批,致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梁某、黄某等人多套房产取得房产证。因此造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范围内支付了梁某、马某3752779.28元人民币的拆迁补偿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黄某利用涉案房产证进行抵押,致使某信用合作社贷款及利息无法追回。在申办材料期间,蒋某收受请托人好处费4.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望之辩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指控蒋某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2.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属于定性错误,应当以受贿罪一罪提起公诉

3.蒋某具有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要做好与当事人、家属和对方利益人的沟通。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预判各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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