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被告人袁某华、薛某、刘某、陈某、温某在分别担任浙江某材料公司和浙江某树脂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某树脂公司研发部经理、浙江某材料公司工程师、浙江某树脂公司总经理助理及浙江某材料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与被告人袁某明预谋,利用指定采购助剂材料的职务便利,侵占某集团公司财物。六被告人共同岀资成立常山某公司,由被告人袁某明以常山某公司的名义低价购进某集团公司生产所使用的助剂材料,租用仓库对其进行调换包装或混合,指定釆购员林某乙、薛某(另案处理)到常山某公司高价采购,获取高额利差,共侵占了某集团公司财物1200万余元。2012年12月,被告人袁某华、袁某明、薛某、刘某又成立了杭州某公司,通过上述相同方式非法侵占杭州某公司财物共计880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浙江安瑞团队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温某在中起辅助作用,系,案发后能自首,已退赃,并获得某集团公司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温某从轻判处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温某犯,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