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彭某、潘某利用在某住建所担任副所长、工作人员,分管、经手农村农户建房审批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共同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甲100100元、潘某甲120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彭某、潘某按照事先约定的2:1:1比例分配了该笔钱款。
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彭某利用在某住建所担任副所长、工作人员,分管、经手农村农户建房审批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共同为林某乙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乙35500元,其中5000元分给同事林某丁,剩余的30500元由其二人均分。
二、办案过程
浙江安瑞团队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大量阅读相关案例,全面了解案情,深入了解当事人自身情况,积极调查取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根据被告人潘某的讯问笔录及某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潘某是在5月6日下午2时许主动到某市纪委投案,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其投案前,某市纪委没有掌握其受贿的确切证据,某市人民检察院也并未掌握其基本受贿事实;2、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金额认定过高,共计收受的好处费低于189847. 32元,而非指控的22万元;3、被告人潘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积极退赃,可依法与酌情减轻、从轻处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判处一年,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100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法官采纳了浙江安瑞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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